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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7-05-23 来源:中阳政府办

中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4月24日第16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投资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基础实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等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国债补助及转贷资金,筹融资资金等。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立项、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初步设计论证、可行性研究、资金筹集等前期工作,同时要成立独立的监督小组负责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预算审核,审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决算审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预算决算审核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关报告。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筹集

第六条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和“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土地出让计划、筹融资计划编制。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会商建设主管部门编制,报县政府审批后,作为立项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七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财政和城建、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筹集,按照收支预算确定筹资规模,落实筹资任务。

第八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收入未实现或资金未落实,应暂停或暂缓项目实施。如因变更工程量导致预算超支,建设单位应履行相关程序审批。

第三章 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

第九条凡纳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立项基本程序申请报批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先评审,后招标”的原则,项目建设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报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评审,以财政评审价作为确定项目标底和安排资金的基本依据,标底价不得高于预算评审价。

要求预算编制单位从严控制高估冒算,科学编制预算。

(一)预算核减率超过10%(含10%)的,由预算编制单位承担所有预审费用,并由财政退回重新编制预算。

(二)预审核增率超过10%(含10%)的,由预算编制单位承担所有预审费用,并由财政退回重新编制预算。

对预算评审中发现的同一中介机构连续三次出现预算评审结果严重偏离合理范围的,对该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

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督,对抽审中发现的财政预算评审不严、项目预算管理单位结算把关不严的,对预算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发现较大问题的,对评审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预算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招投标范围。原则上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拆迁评估、工程概(预)算、标底编制、招标代理、工程施工、监理都应依法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设备和材料采购,50万元以上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或单项不达以上标准但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吕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不达以上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招标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与招标确定的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与中标价必须一致,合同条款必须有明确的质量、数量、技术、工期、资金拨付和违约责任等要求。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的相关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相关实质性内容相一致。签订的合同应执行县政府对工程价款结算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施工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量变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规模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据分级审批的原则先审批后变更。

(一)工程量价款累计变更额小于工程总预算5%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批。

(二)工程量价款累计变更额在工程总预算5%(包括5%)以上、少于1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工程量价款累计变更额在工程总预算10%(包括1 0%)以上、少于20%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发展改革、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四)工程量价款累计变更额在工程总预算20%(包括2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发展改革、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工程量价款变更被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变更设计的,一律不予追加投资计划,一律不得拨付工程资金。增加工程量如属勘察设计漏项引起的,则依据相关合同比例扣减勘察设计费。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建设、质监、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主管部门是项目质量管理和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质量考评、日巡查、周报告等有关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评价施工单位业绩和招投标的依据,每周向相关部门反映工程进度和质量检查情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六条监理管理。所有基建项目全部实行监理制。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质监、监理机构按规定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安全施工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保证工程安全施工。

第六章 资金审批

第十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所有纳入年度预算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可追加预算外,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实行集体研究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办法:预算评审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的项目资金支付,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县政府分管项目的领导审核签批;预算评审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支付,由县政府分管项目的领导审核签批(乡镇组织实施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由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签批)。

二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基本支出,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批执行。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经常性项目支出、重点项目支出以及上级专项资金安排到预算单位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及收入进度安排支出:凡50万元以下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批支付;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县政府分管项目的领导审核签批,财政部门审批支付;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县政府分管项目的领导审核签批,县长审核签批,财政部门审批支付。

二十一县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所有项目资金的宏观调度和总体把握;县政府分管项目的领导具体负责项目把关和资金审核签批;县财政部门定期制定项目资金拨付计划,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备后,按收入进度、支出能力统筹支付,并负责项目资金监管,保证资金用途规范和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是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第七章 资金管理

二十二所有建设项目资金全部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二十三会计核算。各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单独建帐,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负责制。

第二十资金拨付。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定期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按计划实行清单报账制,报县政府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合同外增加工程量需在整体工程竣工合格后,与主体工程分开,单独申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安排拨付资金。

第二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完善基础台帐和资料。建设主管部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项目资金的,财政部门可暂停安排资金或在以后安排资金时扣减。

第二十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决算审计前,工程款按照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价(不含变更增加部分)70%以内支付。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建设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第二十所有决算审计项目(包括合同外增加工程量部分)必须有县政府批准立项手续,预算必须有财政预算审核报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部分应以建设单位报审计部门审计后的结果为依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预算、结算(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资金结算依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均由财政部门组织预算审核,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审计部门对项目造价组织抽查审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均由财政部门组织预算审核,审计部门组织造价审计,审核结果作为资金结算依据。

三十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30日内,由建设单位初步核查后,向审计部门报送竣工决算所涉及的所有资料,所报送的决算送审价不得高于合同价和县政府批准的工程量变更造价。审计部门对认定符合审计条件的基建项目,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相关资料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三十一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对工程量进行全过程计量,计量结果作为决算审计的依据。未经财政评审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量,审计部门不予认可。

三十二审计部门应对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对其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三十三审计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资料,以及中介机构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有权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审计部门在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没有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项目竣工决算,一律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十审计部门在项目决算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除按审计法规处理外,由相关部门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县内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并严肃处理,公开通报。

第三十从严查处高估冒算行为。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列入以下内容:(1)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20%,认定为高估冒算行为,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率超过2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核减率在30%以上的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审计费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扣除。(2)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第九章 竣工验收及日常管护

第三十所有项目工程全部实行验收制。

第三十验收时,验收组应对项目验收情况作出书面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对验收认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最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整改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按照验收要求重新申请验收。对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和办公室书面反映情况,全额扣减施工单位的履约、质量保证金,在全县进行通报,取消施工、监理机构在县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资格和监理资格,全额扣减监理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并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后30日内向财政(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四十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一国家和省、市统一安排的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有专门规范要求的从其执行。

四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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