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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罚字[2017]19号

时间:2017-12-22 来源:中阳县环保局

山西坤龙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8875926D

地址:中阳县金罗镇土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玉冰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7年12月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矸石场未规范建设,截排洪系统未建成;煤矸石倾倒在工业广场西面,未按环评要求合理处置。

以上违法行为有2017年12月3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2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截至到2017年12月13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17]19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中阳县财政局

开户行:建设银行中阳支行

账号:1400 1697 8080 5050 2573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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