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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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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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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阳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1-29 来源:中阳县环保局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阳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中阳县2017-2018年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2日

中阳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和省政府2017年9月29日视频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今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有效解决秋冬季大气污染问题,确保今年环境空气质量好于上年,切实做好我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晋政办发[2017]123号)、《吕梁市2017-2018年秋冬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吕政办发[2017]91号)、《中阳县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中政办发[2017]2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2016年秋冬季以来,我县先后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范围大、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全县空气质量恶化。充分说明,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能否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关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在落实好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为指引,以中央、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以及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坚持绿色发展,以环保倒逼转型,坚持“转、建、提、停、罚”综合施策,“县、乡、村、企”四级联动,以坚决的态度、迅速的行动、超常的举措,全面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目标:2017年10月到2018年3月,全县PM2.5和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0%左右,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20%左右,城区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值最大不超过800μg/m3,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好于去年的目标。

(三)基本思路: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1.全面完成清洁取暖任务。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和集中供热等清洁供暖工程。2017年10月底前,完成6000户清洁供暖工程。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力争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鼓励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责任单位:经信局、住建局)

2.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积极引导建制镇驻地村、中心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改用燃气或电取暖设施,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优先使用型煤、兰炭、洁净焦等洁净燃料进行替代,并保证质量;清洁能源和洁净燃料替代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优质煤炭替代,并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禁止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劣质炉具。积极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煤炭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3.加强煤质监督管理。高标准建设高污染燃料管控区域。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的区域,一律不得再燃用散煤。严格煤质管控,全面排查区域内储售煤场,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监管清单,对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强化煤炭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和使用不合格的型煤、洁净焦等清洁燃料。(责任单位:煤炭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4.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做到全面“清零”,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明确设备型号,建立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严格问责。(责任单位:宁乡镇、执法大队)

5.推动锅炉升级改造。保留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运改造。(责任单位:环保局)

(三)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

6.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全面排查,并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对已经核实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2017年10月1日起,仍存在未取缔“散乱污”企业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责任单位:各乡镇)

(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7.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责任单位:环保局)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8.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焦化行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我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责任单位:经信局)

9.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并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工业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深度治理。2017年11月1日起,所有钢铁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12月底前,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一律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责任单位:环保局、经信局)

10.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和砖瓦企业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漏补缺,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责任单位:环保局)

(六)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1.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要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任单位:环保局)

(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2.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省、市下达我县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责任单位:交警大队)。

13.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交警大队、交通局、环保局)

从2017年10月起,由县政府组织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环保局配合交警大队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当环境空气污染严重时,在建成区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责任单位:交警大队、交通局、环保局)

14.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017年10月起,各加油站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要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取缔黑加油站点。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要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公安局、经信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5.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设备。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实施按日计罚。(责任单位:环保局、住建局)

(八)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6.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各乡镇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运用标语、条幅、公开栏、宣传车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形成浓厚的秸秆禁烧工作氛围。各乡镇要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秸秆禁烧情况。对监管不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各乡镇、农委)

17.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10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

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或达到76%。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责任单位:住建局)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全封闭箱式货车和集装箱运输车发展,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责任单位:交警大队、公路段、交通局)

18.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要制定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严控方案。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煤旺火,严控烟花爆竹燃放。(责任单位:公安局)

全时段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全面禁止露天烧烤。(责任单位:住建局、执法大队)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19.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含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企业、铸造用生铁高炉企业、独立轧钢企业、电弧炉炼钢-轧钢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冬季错峰限停产方案,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位于城市建城区的焦化企业要延长至48小时以上。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责任单位:环保局、经信局)

20.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局)

21.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要做好钢铁、焦化、电力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优化运输结构,合理安排运力,提高原材料及产品铁路运输比例。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要通过各种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交警大队、交通局)

(十)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22.加快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2个以上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降尘量。(责任单位:环保局)

23.加强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环保局)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4.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环保部《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的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2017年10月中旬完成预案修订,10月底前印发实施。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责任单位:环保局)

25.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从2017年10月1日起,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辖区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责任单位:环保局)

26.健全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市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并及时有效开展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气象因素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分析。(责任单位:环保局、气象局)

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地区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要根据预警信息或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责任单位: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分解落实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坚持党政主要领导领办包办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环保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大气污染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发改局负责督促指导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以及制定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等任务;经信局负责督促指导推进煤改电工程、淘汰落后产能,会同环保局负责督促指导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并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交警大队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发现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和运输车辆抛洒违法行为;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和审核工作;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及施工扬尘污染治理、集中供热、煤改气工程;煤炭局负责指导开展煤炭质量管控,开展煤炭生产、销售过程的监督检查,市场局负责指导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负责督促指导工作开展专项督察或检查,检查结果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严格落实政府下达的错峰生产要求。

(十三)全力做好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

以推进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强化铁腕治污、强化制度建设、强化督察问责,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污、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任务。将督察整改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对大气污染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

(十四)持续开展“铁腕治污”强化督查

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制定攻坚行动督察方案,开展“铁腕治污”强化督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等,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对问题立查立改,逐一对账销号;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乡镇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制定信息公开方案,公开督察问题清单、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发挥公众参与、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十五)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要研究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资金,支持清洁取暖工作。

(十六)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电力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等相关企业要保证电源、气源的供应。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要积极主动争取多种方式、多种主体的气源供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电力部门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要统筹协调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严格落实电力供应。要建立电力和燃气管网快速抢修队伍,确保群众生活不受影响。

(十)启动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

配合省、市环保部门对秋冬季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累积与天气过程的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居民健康防护等难题开展科技攻坚,探索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路线图,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开展区域、城市源解析,加快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2018年3月底前,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并报省、市环保部门。继续完善烟粉尘、SO2和NOx减排措施,积极探索以无组织、非点源排放控制为主的VOCs和氨(NH3)减排措施,提升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效果。

(十)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要切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督工作,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避免因重污染天气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通过广播电视、微信群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

(十)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各乡镇、各部门每月1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县政府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月调度、月通报,每月3日前上报市大气办。强化考核问责,切实落实党委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月通报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对每季度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乡镇、部门,公开约谈主要负责人;对未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乡镇、部门,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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