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改进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8-2019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2017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执行情况,我局编制了《中阳县201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县直各预算单位凡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应当严格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完整编列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细化采购品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采取隐瞒真相或变造采购内容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手段逃避政府采购或规避公开招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依法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办公室不得补办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无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及报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但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自行采购活动的各项制度,完善内控机制,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的同时还应做到效率与公平兼顾。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工作,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采购项目的内容、特点及市场价格调查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合理安排采购进度,以提高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五、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论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购买。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授权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财物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市县法院、检察院和省属条管单位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时,可委托属地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七、采购人购买涉密专用信息设备的,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专用信息设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八、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我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修改、补充的另行通知。
附件:中阳县2018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中阳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