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机动车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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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1、单位已取得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购买证》和《运输证》;
2.销售单位具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经营资质;
3、运输单位和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具有运输资质;
4、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包装物,容器或槽罐经检验合格;
5、运输进出口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还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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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 1、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和运输路线。
2、购买单位的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购买证》和《运输证》;
3、销售单位的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资质证明:
4、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证明;
5、承担运输任务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
6、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或槽罐的检测、检验合格证;
7、运输进出口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还需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放行通知单的副本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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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县公安机关交警大队根据申办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许可。
(一)受理
1、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程序:
区、县级公安机关政务中心窗口负责许可事项受理的工作人员对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将材料转属地县级公安机关交警大队;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子受理。但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
l、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审查程序
区、县级公安机关交警大队负责人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三)决定
区、县级公安机关交警大队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告知与送达
区、县级公安机关政务中心窗口负责将有关许可的证件送达;对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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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中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