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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时间:2017-02-27 来源:

中财发〔2017〕5号

中阳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制

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山西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为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服务环境、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微观干预,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精简优化政府采购管理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管理办法》>(晋财购〔2015〕25号)文件精神,报请县政府同意,自2017年1月11日起,县财政局将不再对政府采购计划及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中阳县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财发〔2017〕4号)等有关规定,自行选择符合规定的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认真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1),政府采购预算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汇总的单位,采购计划需经主管预算单位核准,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后,由各单位依法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不得采取隐瞒真相或变造采购内容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个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属于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也可自行依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其中自行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承担采购主体责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对各类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规事项一律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已备案采购计划变更申请管理

对已通过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的采购计划,在采购工作开展过程中,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需变更采购方式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个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填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附变更原因说明,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按批复的采购方式执行。

三、应公开招标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需填写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附件3),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依法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府采购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明确专职人员(可由有关人员兼任)担任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采购基础数据填报、采购报表生成上报等相关事宜。

(二)即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依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县财政局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按预算管理权限批复后方可开展后续政府采购活动。

(三)准确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保所属预算单位及时准确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并按要求在当月10日前将上月的采购信息录入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即时生成系统报表。

(四)明确主体责任。对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一是备案的采购计划使用资金与预算安排资金不相符的;二是所报采购品目名称与实际采购结果不符的;三是备案文件或材料不真实的或无效的;四是采购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的(即超标准采购);五是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六是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将政府采购计划报我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的。

附件:1.中阳县2017年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2.中阳县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审批表

3.中阳县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

4.中阳县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

中阳县财政局

2017年1月11日

抄报:县审计局

抄送:市财政局、县委办、政府办、人大办、政协秘书处

中阳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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