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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阳县财政局民生政策清单

时间:2015-05-06 来源:365bet官网下载

一、教育方面补助政策

(一)两均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根据晋财教[2014]188号、吕财教[2014]1272号文件要求,对补助标准又做调整。

补助标准:2014年提标40元,取暖补贴提标45元,小学生每年69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895元(包括每生每年95元)。

分担比例:“两区县”中央与地方资金负担比例为8:2,非“两区”县中央与地方资金负担比例为6:4,地方负担部分:省、市、县的分担比例为5:2:3。不足100人的教学点公用经费分担比例: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市、县按5:2:3。

受益面:我县农村小学生11348人、初中生5567人。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政策。我县享受的是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故不做详细说明。

(二)“四补”政策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晋财教[2008]1号文件规定(小学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

补助标准:2011年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初中生毎生每天补助4元:我县2012年执行的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5元。

分担比例: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5:5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市、县按5:2:3的比例分担。

受益面:寄宿制学校寄宿生中的23%可享受补助。小学119人,初中304人。

2、普通高中学校经济困难家庭助学金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2010年秋季起开始执行,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

补助标准:从2011年秋季起,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分担比例: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普通高中分担比例是:中央、省属行业、企业办学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民办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两区县由省和县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受益面:资助比例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人数887人。

3、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从2007年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文,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政策补助。

补助标准: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助学金从2007年至今,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

分担比例: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经费,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我县是中央60%、省20%、县20%。补助人数18人。

(三)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全覆盖

职业高中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省、县按6:4分担。

(四)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内容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等6个相关文件,“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500亿元,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奖补”的原则,通过实施4大类7个重点项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1、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从2011年开始,用3年时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选择农村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改建成幼儿园,保证园舍的安全,配备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中央财政按照拟改建的闲置校舍面积、新增入园幼儿数和每平方米500元的测算标准,分地区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补助60%,我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分担比例进行安排。

2、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依托当地农村小学或教学点现有富余校舍资源,增设读书幼儿园,进行功能改造,配备必要的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满足基本办园需要。中央财政按照每班5万元的标准对增设附属幼儿园予以一次性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3、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从2011年起,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省份可自行申报试点,从农村幼儿园教师、大中专毕业生或幼儿师范毕业生中招聘巡回支教志愿者,依托乡村幼儿园等可用资源,对偏远地区适龄儿童和家长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巡回指导。中央财政对巡回支教志愿者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给予补助。其中:中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一次性补助1.5万元。

4、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根据各地用于普惠性幼儿园的财政投入额度、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促进公办民办并举的政策措施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5、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各地对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的,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根据各地接受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人数和经费投入,以及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政策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二、文化体育方面补助政策

(一)农家书屋全覆盖工程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公共事业新“五个全覆盖”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11]17号),每个书屋配备图书不少于1500册,报刊不少于30种,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

补助标准:按每股书屋配置2万元出版物。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补助1万元,地方财政配套1万元。地方财政按补贴的1万元中,省、市、县4:3:3的比例分担(国家级贫困县按省、市、县6:3:1的比例分担)。

(二)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补贴

政策依据:省文化厅、财政厅晋文发[2007]63号文件规定。

补助标准:从2007年开始,国家对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给予一定场次的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场100元。从2010年起补贴标准提高为每放映一场公益电影财政补贴200元。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负担的每场100元,按照省、市、县4:3:3的比例共同负担。经市领导批准,市财政与市文广新局于2011年联合行文(吕财教[2011]1233号)对地方分担比例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省、市、县的分担比例为4:1.5:4.5。

(三)村村通广播电视运行维护费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晋财教[2011]120号文件。

补助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广电局要求,对已完成广播电视村村通任务的设施运行维护费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村每年1200元。2011年省厅又下资金文件(晋财教[2011]244号),对村村通直播卫星接收设备运行维护费补助标准为每年每套36元。分担比例为省、市、县1:1:1,即省、市、县各承担运行维护经费12元。

三、计划生育方面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根据省政府201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足额预算并投入到位。确保奖励扶助经费、农村和流动人口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村级计生服务员补助等重点专项经费的落实;确保国债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资金筹集:市级投入不低于8.64元∕人.年,县级不低于20.52元∕人.年。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从2005年开始执行“2+4”政策,具体是:

2”国家两项政策

1、国家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执行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标准。所需资金国家、省、市按5:4:1的比例分级分担。

2、国家特扶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即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独生子女伤残扶助对象,按国家、省、市三级5:4:1的比例分级分担。

4”省四项政策

1、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为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补助。

2、退二孩指标奖励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按严格程序审核发证、但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抱养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

3、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依法生育了两个孩子且均为女孩、夫妇一方已采取了绝育措施,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

4、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的,按每户5000元一次性的标准补助。

4项政策分担比例

孝义市、柳林县、离石区3个县(市、区)省级财政不再负担,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市、县(市、区)分担比例为30%、70%;其余县(市、区)省级4项奖励资金分担比例为省、市、县(市、区)20%、30%、50%。

四、农业方面补助政策

(一)粮食直补

政策依据:《关于拨付2012年新增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资金的通知》(吕财建〔2012〕270号)文件和《关于增加对2012年中粮农民种植杂粮直接补贴资金的通知》(吕财建〔2012〕538号)文件。

补贴标准:玉米及薯类5元/亩、杂粮25元/亩。

(二)农资综合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增加对2012年中粮农民种植杂粮直接补贴资金的通知》(吕财建〔2012〕538号)文件。

补贴标准:玉米、杂粮以及薯类55元/亩。

(三)退耕还林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精神。

补贴标准:每亩退耕地补助医教等现金20元、粮食折现140元。

(四)燃油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和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4号)精神以及《山西省城市公交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机动渔船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和《山西省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补贴标准:根据中央下达省资金总量与省级汇总全省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城市出租车的保有量,采取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出每辆车的补贴数,予以补贴。

(五)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24号)和山西省2011年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

补贴标准:玉米每亩补贴10元,小麦每亩补助10元,棉花每亩补助15元。

()农机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下发《山西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晋农机装字[2011]12号文件精神。

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户,对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每台补助30%.

()扶贫移民建房补贴

政策依据:省扶贫开发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扶贫移民增收工程的意见》

补贴标准:每人补助建房资金4200元,移民公用实施资金800元。

()新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补助

政策依据:根据《山西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标准:中央对每户补助1000元,地方政府配套每户500元。

()能繁母猪补贴

政策依据: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第162次会议2011年继续实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的决定,切实组织实施好我省能繁母猪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03号)精神。

分担比例: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其中省财政每头能繁母猪补贴为25元、市财政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元、县财政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元。

补贴标准:能繁母猪每头补贴100元。

(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为了加快解决移民以后的群众生产生活困难补助,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于2006年出台政策。

补助对象和期限:资金扶持对象为列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在册农村移民及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扶持期限20年。

补助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十一)农村便利店全覆盖

政策依据:《吕梁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吕政发[2006]65号)和《关于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吕政发[2007]17号)。

补助标准:每建一个便利店,省一次性级补助6000元,市级一次性补助4000元。配送中心每建一个店,省级一次性补助5000元,市级一次性补助2500元;但每个配送中心市级补助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0万元。

(十二)农村公益性一事一议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29号)的有关规定。即:政府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通过奖补的方式承担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外,其余政府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二由县级财政承担。

主要内容:在农村税费改革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

奖补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具体内容是:

1.村内街道硬化。包括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

2.村级小型水利设施的修建。支渠以下的斗渠和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的修建;

3.村内人畜饮用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设施的构建、主管道的铺设;

4.需要村民筹资筹劳的电力设施。主要是村内街道照明设施的修建;

5.村内公共环卫设施。包括村内垃圾存放点、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的构建;

6.村内公共绿化。包括村内主街道两侧、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公共闲散空地和村庄周围绿化;

7.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

(十三)养殖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晋财金[2008]56号《山西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暂行办法》和晋财金[2011]65号《关于调整政策性奶牛保险保费各级财政补贴比例的通知》文件精神。

补助标准:能繁母猪每头按保额1000元、保费60元计算。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别按应缴保费的50%、12%、9%、9%比例进行补贴,其余20%的保费由农户自己缴纳。奶牛每头保额4000元,保费280元计算。中央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别按应缴保费50%、12%、9%、4%比例进行补贴,其余25%的保费由农户自己缴纳。

(十四)种植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晋财金[2010]7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和吕政办发[2010]117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吕梁市2010年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

补助标准:玉米每亩保额260元。保费18.2元计算。小麦每亩保额300元。保费15元计算。中央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别按40%、25%、10%、10%比例进行补贴,其余15%的保费由农户自己缴纳。

(十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政策依据:晋财建二[2012]63号、186号等文件精神。

补贴标准:每改造1户平均补助14000元。

分担标准:中央7500元、省2600元、市1950元、县1950元。

(十六)村村通广播电视投资建设补助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2012年要全部完成,并逐步实现由“村村通”到“户户通”。

补助标准:20户以上自然村和行政通电村,每村投资15000元,20户以下自然村,每村投资6000元。

分担比例:中央、省各投资1/3,市、县承担1/3。

五、社会保障方面补助政策

(一)医药卫生民生政策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策依据:中发[200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补助标准:2014年度筹资标准定为人均39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320元,个人缴费30元,即中央、省、市、县、个人分别为220元、50元、25元、25元、70元。

受益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

2014年基金支付起付线: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住院费50-800元。封顶线:门诊统筹80-150元;住院费最高不超过150000元。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家制定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配套标准:2014年度筹资标准为年人均25元。执行西部政策县中央补助28元,省补助3.5元,市补助1.75元,县补助1.75元。我县执行人均配套1.75元。

资金用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11九项内容: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以及中医服务等。

公共卫生服务实施以来,逐步增加了服务内容。一是将儿童健康管理人群从0-3岁扩大到0-6岁,并增加儿童口腔保健等服务内容;二是增加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检查项目;三是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人数;四是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承担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等服务项目;五是增加两项中医服务项目。

3.农村村卫生室推行基本药物制度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文件。2011年晋财社[2011]296号文件,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标准由2010年的农村户人口年人均4元提高到5元。

分担标准:对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减少的药品收入补偿, 2014年度的补助标准为年人均5元,即:中央、省、市、县按3元、1元、0.5元、0.5元分担。

资金用途:对全县行政村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给予的补助。

(二)再就业资金政策

2013年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就业资金的方面政策做了调整:

1.资金安排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2.转移支付中央安排的就业资金和省级安排的扶持公共就业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3.使用范围

(1)职业介绍补贴:省内半年以上300元,一年以上500元;省外一年以上800元。

(2)职业培训:A类每人补贴不超1200元;B类每人补贴不超1000元;C类每人补贴不超800元;D类每人补贴不超600元(分类标准参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1]247号执行)。

(3)创业培训每人补贴标准不超1800元(原标准高的按原标准执行)。

(4)企业组织培训: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

(5)劳动预备制培训:达12个月的,按技工学校免学费补贴标准每人补贴2500元;达6个月的每人补助1300元;生活费每人每月150元。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补贴。

(7)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包括“4050人员”)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政策暂执行到2015年底。

(8)公益性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其他岗位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9)就业见习补贴:由所在地政府和见习单位各负担50%,政府负担部分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城乡低保政策

1.农村低保

政策依据:2006年我市出台了《农村低保办法》,同年开始实施。晋财社[2007]1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低保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初步建立起城乡低保救助体系。晋民字[2008]54号、69号和[2009]147号等文件对农村低保进行多次提标,其中:2014年月提标22元.

补助标准:2014年,月人均补差156元。

分担比例:资金筹集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2011年提标的22元中,中央补助12元,省级补助4元,市县级补助各3元。2012年月提标的22元中,中央、省、市、县分别补助12元、4元、3元、3元。

2.城市低保

政策依据:2002年吕梁出台了《城市低保实施意见》,次年省厅下发了晋财社[2003]88号《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开始对城市低保标准提标。在以后的几年里,省财政厅和民政厅以晋民字[2004]91号、晋民字[2006]129号、晋财社[2007]158号、晋财社[2009]92号和146号、晋民发[2010]82号等文件多次提标,2014年月人均分别提标25元。

补助标准:我县2014年实际执行标准为215元、225元、235元,分三档。

分担比例:资金筹集除中央补助资金外,提标部分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2014年提标的25元中,中央、省、市、县分别为15元、4元、3元、3元。

3.孤儿生活保障

政策依据:晋政办发[2011]66号文件规定:我省社会散养孤儿标准每人每月600元,社会福利院(儿童)院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分担标准:社会散养孤儿标准每月600元:中央、省、市、县分别负担270元、130元、50元、150元。

(四)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1.农村医疗救助

救助范围:对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户,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还要用于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等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补助。

资金筹集:按“三个受益群体”(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总人数的5%,人均1500元的标准测算筹集资金。

分担比例: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市、县农村医疗救助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筹集。

2.城市医疗救助

救助范围: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还要用于资助城市低保对象、特困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

资金筹集:城市低保对象总人数的5%,人均2000元的标准测算筹集资金。

分担比例: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市、县三级按4:4:2的比例配套资金,各县(市、区)要合理安排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预算。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或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城市医疗救助。

(五)优抚安置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1年市民政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吕梁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办法》,对退役士兵安置做了新的规定。

补助对象: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3.红军失散人员;4.在乡复员军人;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烈士遗属;7.因公牺牲军人遗属;8.病故军人遗属;9.残疾军人;10.伤残人民警察(行政编制);11.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2.伤残民兵、民工、参战、参试退役人员;13.退役士兵(士官)等。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吕梁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办法》(吕民发【2011】46号)规定:对原有的标准做了调整,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缴纳标准:中央驻吕梁企业,每少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缴纳有偿转移金25-30万元;省属驻吕梁企业,每少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缴纳有偿转移金20-25万元;市属驻吕梁企业,每少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缴纳有偿转移金15-20万元。县级企业由地方确定。

(六)救灾资金

政策依据:2011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6号),对原有的政策做了修改和补充。

资金用途:救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衣、食、住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支出。

补助标准:重特大灾害和冬春灾民中央补助70%;省补助15%;一般预算收入在10亿以上的县,市级补助3%,县级补助12%;3-10亿元的县,市级5%,县级10%;3亿以下的县,市级7%,县级8%。一般性自然灾害,由地方财政补助。

资金发放:采用现金发放、实物发放、“一卡通”发放三种形式。采用先进发放要遵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采用实物形式发放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灾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七)社会保险基金

1.企业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参保对象:各类企业单位全部职工(不含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来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比例:企业单位20%,个人8%。个体有雇主的,雇主给雇员缴纳12%,雇员自缴纳8%。无雇主的缴纳20%。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

缴费基数:从2006年开始缴费基数以全省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有困难的,缴费基数以全省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0%为准;2007年70%、2008年80%、2009年之后,采用60%和100%的基数,由职工自愿选择。

统筹模式:省级统筹。

受益人群: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女45岁、男55岁)以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退休职工。

发放方式: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银行代发。

待遇标准:一方面体现多缴费多受益。另一方面,让职工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二者结合。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参保对象及范围:县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事业人员及其所属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县直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人员暂不执行。

缴费比例: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单位18%,个人3%。

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统筹模式:分段统筹。

受益人群:达到退休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

支付形式:按退休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和国家政策比例,实行社会化发放。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政府统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享有第二轮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人员。

保障标准:在安置范围内,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80元/月·人。

资金来源: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缴费比例:农民个人、村集体出资70%(个人20%、集体50%)、政府出资30%。

计发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90年代初,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农村养老保险开始实施。2009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点。2011年7月份吕梁市实现全覆盖。

补助标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出口”补助是农村60周岁以上的参保对象月人均55元的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此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县级财政根据实际,对参保对象的出口补助再补助5-20元。中阳补助15元。参保对象“入口”补助资金是持有农村户口的16-59周岁参保对象,市县两级财政不低于3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2011年7月全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市县对16-59周岁的参保人员给予入口补贴;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50元。

分担办法:市县财政对参保对象的“入口”补助按以下标准配套:市级对孝义、柳林、离石每人每年补助5元,县级补助25元;市级对交城、汾阳、中阳、兴县、方山每人每年补助10元,县级补助20元;市级对岚县、文水、交口、临县、石楼每人每年补助15元,县级补助15元。其他“入口”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

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借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之东风,在市劳动、财政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国务院批准,吕梁市下发了《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11]27号),从2011年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和试点县、“入口”和“出口”补助政策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完全一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同步实施。

补助标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出口”补助是城镇居民60周岁以上的参保对象月人均55元的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此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县级财政根据实际,对参保对象的“出口”补助再补助5-20元。中阳补助15元;参保对象“入口”补助资金是持有非农村户口的16-59周岁参保对象,市县两级财政不低于3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2011年7月全市实行全覆盖,市县对16-59周岁的参保人员给予入口补贴;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50元。

分担办法:市县财政对参保对象的“入口”补助按一下标准配套:市级对孝义、柳林、离石每人每年补助5元,县级补助25元;市级对交城、汾阳、中阳、兴县、方山每人每年补助10元,县级补助20元;市级对岚县、文水、交口、临县、石楼每人每年补助15元,县级补助15元。其他“入口”补助由县级财政承担。

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1.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8%划入;2.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基本养老金)的4%划入。

大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2011年底为10万元;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合计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7.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为国家和社会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助、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缴费标准:以前年度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一类企业(风险性较低的行业)1%、二类企业2%、三类企业(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如煤矿等)3%;从2008年开始,煤矿企业按煤矿涉及生产能力吨位每吨1.2元,从2009年开始,除煤矿企业外,一类企业(风险性很小的行业)每人每月20元、二类企业每人每月40元、三类企业每人每月70元。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支付方式:由县经办机构初审申报,经市经办机构审核报市财政审核支付。

受益人群: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

8.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覆盖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缴费比例: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单位2%,个人1%缴纳。

统筹管理模式:市级统筹。

支付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9.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缴费比例和标准: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个人不缴费,单位缴纳。

统筹模式:实行分级统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受益人群: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在职女职工。

六、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财金[2013]8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和晋财金[2014]14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

补贴标准

(1) 企业: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的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贴息25%,同级财政贴息75%;直接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创业扶持贷款不超过200万元的,同级财政全额贴息。农村劳动力创办微型企业的,可参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级财政的全额贴息。

(2)个人:符合条件的妇女贷款项目超出8万元、低于10万元(包括10万元)部分,同级财政全额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贷款项目超出5万元、低于10万元(包括10万元)部分,同级财政全额贴息。

七、保障性住房方面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家庭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及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到2008年底,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保障对象,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范围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我县目前开展的主要是廉租住房。

资金分担情况

1、廉租住房建设资金:(1)中央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按照建设面积补助标准为500元/㎡;(2)从2009年起省财政另按500元/㎡进行补助。(3)我县按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4)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资金。

2、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政策依据:根据晋财综[2008]4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租赁补贴资金)的分配因素主要有以下4个:1、财政困难程度;2、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和实物配租户数;3、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支出数;4、下年度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

保障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必须是城市户口、低收入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家庭和个人)。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1、家庭收入标准的确定: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2、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确定:由我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住房水平确定。

补助标准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2、住房保障面积一般要人均低于16.5平米。3、每平米一般补助为5元。

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发放。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或用于弥补廉租住房的购买、改建、租赁支出,但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实行租赁补贴后仍有结余,且经上级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政府采购后方可使用。

资金支付根据吕财综[2009]138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直接从财政国库中支付到保障对象的存折或个人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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