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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发〔2017〕32号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阳县选(储)煤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1-22 来源:中阳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洗煤、储煤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中阳县选(储)煤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中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中阳县选(储)煤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解决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和安全隐患,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选(储)煤行业结构调整,促进煤炭行业绿色、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选(储)煤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7〕95号)文件精神和全市选(储)煤厂专项整治工作紧急会议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选(储)煤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优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行业结构调整的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选(储)煤厂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通过专项整治,规范选(储)煤厂日常管理,优化布局,提高产业水平,坚决遏制因无序发展而造成的污染上升势头,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从根本上解决选(储)煤行业污染与安全问题。

二、整治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选煤厂和储煤场,其中选煤厂包括矿井配套选煤厂、煤炭主体企业独立选煤厂、非煤炭主体企业及各类社会独立选煤厂,不论建设和投产的时间、企业规模大小、有无合法手续,全部进行集中专项整治。

三、整治目标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我县选(储)煤行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全面的排查摸底,重点采取取缔一批、整改一批、提升一批的“三个一批”分类专项整治,同时严把准入关口,“十三五”期间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新的独立选(储)煤厂,力争使全县选(储)煤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标准,实现集约、绿色 、安全、高效生产。

(一) 取缔一批

全面取缔各种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经营的选(储)煤企业、“散乱污”企业。

(二) 整改一批

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安全管理差的选(储)煤企业,要求立即停产进行整顿,通过整顿,环保仍不达标的,予以取缔。

(三) 提升一批

对各种手续齐全,环保和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选(储)煤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限期整改完善,全面提升企业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

四、整治时限

整治工作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

各乡镇、经信局、煤炭局、国土局、环保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水务局、电力公司、发改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对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和当前正在开展的重点工业固废污染专项整治及取缔“散乱污”企业工作,对各类选(储)煤企业进行宣传动员,让企业认清形势,了解政策,做到目标任务、责任、措施、时限“四落实”。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11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

各乡镇、经信局、煤炭局、国土局、环保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水务局、电力公司、发改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按照要求和标准,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对辖区内选(储)煤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列出问题清单,逐个建立台账,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各自具体详细的整治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12月2日前报县政府选(储)煤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填报吕梁市洗(储)煤厂专项整治调查表,提出全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需要说明的是,各乡镇一定要对辖区内各类非法违法建设的选(储)煤企业逐一摸清底细,全部排查到位,不留一个死角。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取缔“散乱污”企业行动,统筹安排,整体推进,依照方案进行集中整治。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制定上报的整治工作方案,聘请专家,对上报拟保留的选(储)煤企业进行全面“体检”,并提出具体问题和指导性意见。各部门结合“体检”结论,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完毕由县政府组织进行验收。

对确定取缔的选(储)煤企业,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落实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证照及备案、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同时做好取缔选(储)煤企业后场地的生态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专项整治验收工作,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抽查验收阶段(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31日)

2018年5月15日前,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县政府将汇总形成全县洗(储)煤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市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已确定取缔的企业是否真正实施了取缔关闭,已保留的企业是否符合整治要求。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不认真、走过场的乡镇及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整治标准

(一) 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16)、《山西省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吕梁市取缔“散乱污”企业工作方案》、《吕梁市选(储)煤厂暂行管理办法》等。

(二) 整治内容

1.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情况。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是否按规定向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备案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是否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土地的证明,是否有水利管理部门出具的取水证明,2015年以前建设的选煤厂是否有原经信、发改等部门批准的合法登记手续。

2.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选(储)煤厂环保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运行是否正常,煤炭储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未经处理的排污现象,选煤厂洗水是否实现闭路循环。

3.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是否按要求进行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厂区绿化,矸石、炉渣等固体废物处理是否按设计规范等规定进行综合利用或填埋处理。

4.煤粉尘治理情况。是否在原煤输送、转载、装卸、储存及运输过程中严格落实防尘措施,降尘喷雾装置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定期洒水降尘,储运场地、运输车辆防尘、道路清洁是否符合环保标准。

5.锅炉烟气治理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设计使用脱硫除尘设施现象。

6.煤炭计量、质检情况。是否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7.遵守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情况。是否违规销售含硫超过1%、灰分超过16%的劣质民用散煤。

8.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种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

9.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岗位操作人员作业时是否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10.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情况。是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做到闭合管理。

11.安全生产设施建设情况。储煤场设备的外露转动、传动部分是否装设防护罩、栅栏,并完整牢固;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胶带机是否有紧急停车装置、防跑偏及防打滑装置、安全过桥等设施;储煤场、原煤仓、精煤仓、皮带走廊等部位是否安装瓦斯检测及通风装置,是否为岗位人员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12.选(储)煤厂防自燃工作安排及落实情况。防灭火水源是否充足,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足量配置、有效,应急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13.对进入受限空间、高空作业、起重作业、停送电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辐射设备作业等具有高风险的施工作业环节,是否制定专门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严格的安全作业许可制度。

14.防雷、防静电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电器设备金属外壳接地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15.变(配)电所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变配电工是否熟悉各类应急处理办法。

16.雨季“三防”工作安排及落实情况。

17.统计入规、依法治理情况,是否依法履行产量上报、是否依法纳税。

18.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集中整治的其它情况。

(三)取缔对象

1.不符合产业政策,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目录;

2.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

3.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环境污染严重,治理无望;

4.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

5.经专项整治仍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选(储)煤企业。

(四)取缔标准

对决定取缔关闭的选(储)煤厂,要取消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一律按照 “两断三清”( 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要求,严格关停取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中阳县选(储)煤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武爱国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海廷 煤炭局局长

成 员:霍建国 经信局局长

冯建平 国土局局长

张玉平 环保局局长

王剑锋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郝志军 水务局局长

吴晋伟 电力公司经理

王占生 发改局局长

武建军 国税局局长

王桂刚 地税局局长

李红梅 统计局局长

张志伟 宁乡镇镇长

王志宏 金罗镇镇长

张宏伟 暖泉镇镇长

成 军 枝柯镇镇长

李建军 武家庄镇镇长

高山亮 下枣林乡乡长

赵翔宇 车鸣峪乡乡长

领导组负责对全县选(储)煤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全县选(储)煤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煤炭局,主任由煤炭局局长张海廷兼任,副主任由煤炭纠察队长崔文平担任,负责全县选(储)煤厂整治的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各部门、各乡镇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细化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各类违法违规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全部取缔关闭到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和推进选(储)煤厂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乡镇的工作职责如下:

经信局:负责对2015年6月前新建、技改立项的各类选(储)煤企业合法登记手续的梳理上报,并对实施关闭取缔的企业通知电力部门断电。

煤炭局:负责全县选(储)煤企业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对备案的选( 储)煤企业按规定向社会公告,对关闭取缔的企业按规定撤销备案。

国土局:负责选(储)煤企业占地审批手续的核查工作,并对关闭取缔的企业土地复垦或恢复原貌进行验收。

环保局:负责选(储)煤企业环保执法监督和综合监管及环保手续的核查;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选(储)煤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核查,煤炭质量、计量工作的监督,对关闭取缔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拆除地磅。

水务局:负责对各类选(储)煤企业取水合法性进行摸底排查,并对取缔关闭的企业实施断水。

电力公司:负责对各类选(储)煤企业取电合法性进行摸底排查,并对取缔关闭的企业实施断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

发改局:负责对2015年6月前新建、技改立项的各类选(储)煤企业产业布局规划与合法登记手续的梳理上报。

国税局:负责对各类选(储)煤企业纳税情况的核查。

地税局:负责对各类选(储)煤企业纳税情况的核查。

统计局:负责对各类选(储)煤企业统计入规、产量统计、依法治理情况进行核查。

各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各类非法违法建设的选(储)煤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全县范围内冶金、电力、焦化、煤化工、集中供热等企业所属的选(储)煤厂的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工作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专项整治具体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进行。

(三)突出主体责任

各选(储)煤企业是这次专项整治的主体,各选(储)煤厂企业负责人要认真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要严格依法生产建设,不符合政策的,要主动关停,要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整治要求,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筛选先进成熟的治理技术,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环保管理,积极行动,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确保安全保障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四)强化舆论宣传

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要对选(储)煤厂专项整治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县政府会在媒体分期分批公告取缔关闭名单,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选(储)煤厂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

(五)落实监管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责任的落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任务量化、措施到位,对因整治工作措施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行动迟缓,以致不能按计划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发现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者出现反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附件:中阳县选(储)煤厂专项整治调查表

附件:

中阳县选(储)煤厂专项整治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选(储)煤厂

名称

所在地

运行状态

入洗

能力

(万吨/年)

主要洗选工艺

备案情况

营业执照代码、发证时间及有效期

原立项审批单位及文号

环评批准情况

环保竣工验收情况

占地面积

土地手续办理情况

入规情况

纳税情况

取水手续办理情况

存在主要问题

拟采取措施(是否取缔)

审批单位

批准文号

验收单位

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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