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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办发〔2017〕82号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阳县河长巡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11-14 来源:中阳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各县河长制成员单位:

为有效落实河长责任,规范县、乡、村三级河长正常巡河工作,现将《中阳县河长巡河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中阳县河长巡河实施方案(试行)

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附件:

中阳县河长巡河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县乡村各级河长巡河工作,有效落实河长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长巡河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实现对河流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中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中办发〔2017〕33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巡河目的

通过各级河长带头履行河长职责,对河道进行全面巡查,掌握河道总体情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务实抓推进,以责任促落实,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河长牵头抓总,层层抓好落实”的工作合力,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

二、河长职责和任务分工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总督导、总调度。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流的管理和保护、开展巡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一)主要任务

通过河流现场巡查,及时对发现的各类侵占水域岸线、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和水生态等涉河涉水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提出对策、督促整改,指导“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编制,上报、考核、通报巡河等情况。

(二)主要分工

县乡级河长负责所管河流巡查工作的总督导和总协调,负责对下级河长巡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村河长是所负责的河流(段)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河道协管员要结合巡查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河长开展巡查,及时发现“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以及影响水生态、水环境和水安全的问题,并于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协助开展河流巡查工作。

三、巡查频次

河长巡河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集中巡河每年2次。

1.定期巡河:第一次为每年的中国水周(3月22日——3月28日)时段,第二次为每年11月份的第一周时段。

2.不定期巡河:由各级河长根据工作自行安排时间。

3.总体要求:各级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河力度,县级河长每年对辖区内跨县重点河流和责任河段进行巡查每季度至少巡河1次,听取乡级河长汇报不少于4次;乡级河长每年对辖区内跨乡重点河湖和责任河段进行巡河不少于12次,听取村级河长汇报不少于12次;村级河长对辖区内的河道(段)巡查要常态化。对乱倒垃圾、问题较多的河道要及时上报。

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河长。

四、巡查内容

按照《中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河长巡河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河,并覆盖主要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一河一策”等。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1.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河道水体异味、颜色异常情况。

2.是否存在涉河违建和其他侵占河湖岸线问题;是否存在侵占、毁坏堤防、护岸、水文和水质监测等设施的现象;是否存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建房、取土、垦植等现象。

3.是否存在擅自在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拦河阻碍物,堆放、弃置垃圾;弃土弃渣和倾倒废弃物品等现象。

4.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排放是否明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

5.是否存在工矿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等不按国家规定配备污染物、废弃物处理设施或者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

6.是否存在非法捕捞野生动物、采集或采挖湿地植物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7.是否存在河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和美观的问题。

8.“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编制是否完成并按编制要求实施。

9.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流生态环境的问题。

10.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

11.巡查下级河长履职情况。

五、巡查记录

河长巡河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河情况,填写巡河记录。巡河记录应当包括巡河时间、巡河人员、巡河地点、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照片)等基本内容,要求一事一表填写。

各级河长巡查手册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年度汇总装订存档,形成河长动态巡查登记台帐。

六、联络单位

为了完善各级河长巡河工作,县级河长巡河时,确定河长制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联络。河长巡河完后,由联络单位负责将巡河情况及时报县河长制办公室。

七、问题和处理

河长在巡河过程中,重点解决上级河长交办事宜,督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解决处理群众举报问题。对举报、投诉、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应及时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上一级有关职能部门,并报告上一级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

建立县、乡、村三级问题清单制度。本级不能解决的问题进入上一级问题清单,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及时销号;问题没有处理的,滚动进入下一期问题清单。

八、考核问责

1.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下级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通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2.各级河长应对认真履行监管巡查职责,及时发现、报告、查处重大涉河案件,或者消除、制止重大涉河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或工作有创新有显著效果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巡查记录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实行责任清单制度。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对出现的问题应当在问题清单中列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落实责任。有关河长是所负责河段问题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当及时处置。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当向上级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报告,并将该问题记入本级问题清单。

附件1:中阳县县乡河长及联络单位名单

附件2:中阳县河长巡河记录表

2017年11月6日

附件1:

中阳县县乡河长及联络单位名单

附件2:

中阳县河长巡河记录表

巡河时间: 年 月 日 天气状况:

河道名称

河 长

联络单位

巡查地点

巡河人员

上级交办

的 问 题

河长处理意 见

巡河发现

的 问 题

河长处理意 见

巡河人员

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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