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反映“下岗职工多缴养老金”这一说法予以纠正,准确说法是“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垫缴养老保险集体部分退还个人”。
处理过程:中阳县社保局局长许旭东、胡锦宏同志于近日与来访的改制企业下岗职工面谈并做了详尽的了解: 2009年以来,县政府解决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下岗失业职工接续养老保险费的突出问题,县政府先后两次制定出台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第11次、(2011)第11次、(2012)第6次],我局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改制企业和人员性质范围,组织专职人员,认真进行了测算、审核、清缴专项工作,并对所涉及人员进行了耐心的宣传解释、疏导工作,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4、处理结果:根据县委办中办函【2009】34号和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第11次、(2011)第11次、(2012)第6次] 会议纪要精神,我局已于2014年1月份,就改制企业职工要求退还个人代缴企业应缴纳的集体部分诉求,此问题是全县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下岗失业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共性问题。2016年1月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57次)决定,改制企业职工垫缴养老保险集体部分退还个人,财政性资金审批拨付100万元。按照拨付资金情况的一定比例退还职工本人垫缴养老保险集体部分,涉及个人身份垫缴养老保险费人数1156人,垫缴统筹部分应退还总金额808.3元。2015年使用财政性资金已经退还改制企业个人垫缴统筹部分100万元。2017年1月16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3次)决定,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垫缴养老保险集体部分退还个人,财政性资金审批拨付100万元。目前,县政府正在积极筹措资金,计划分期分批解决落实。
回复单位:中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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